[转发]关于办理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 2016-01-12  作者: 管理员  浏览次数: 62

  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“凡年应税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汇算清缴”。我校凡符合上述情况者,请按时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东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大厅自行申报。

  可以登录到数字石大查询学校发放的各项收入及缴税情况,并且可以导出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。(具体方法见附件)。

  如果申报收入合计金额大于12万元,或虽然申报收入不足12万元,但取得过校外收入,加上校外收入后达到12万元,就需要申报。取得校外收入的,需要自行在导出的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里添加申报。

  自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。

  咨询电话:0546-12366  

  东城办税服务厅: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22号  0546-7158622
  西城办税服务厅: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  0546-7158617
  工薪基金科:0532-86983317

 

  附件:请在此链接网页中下载http://news.upc.edu.cn/Item/40160.aspxhttp://news.upc.edu.cn/Item/40160.aspx          

         财务处  
         2016年1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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